最高人民法院在 (2025) 最高法知行终959号案件中澄清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创造性评判标准与程序审慎原则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最高法知行终959号案件中,撤销了宣告“磁斥型悬浮装置”发明专利无效的一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确立了关于专利创造性评判及在先决定权重问题的关键法律原则。
一、 关键事实
涉案专利:发明名称为“磁斥型悬浮装置”(专利号:200610065336.1)。
程序历史:自2015年起,该专利历经10次无效宣告请求挑战。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作出的9份审查决定均维持了其专利权有效。第10次挑战导致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该决定经一审法院维持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予以撤销。
技术争议:涉案专利采用“底座环形永磁体+上方悬浮体”的结构以实现静态斥力平衡,而被诉决定引用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则采用基于“磁吸力+电磁控制”方案的动态悬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者在具体实现方式上存在实质性差异,驳回了“原理相同即等同于显而易见”的主张。
二、 确立的法律原则
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评判:不能仅因一项专利与现有技术源于相同的科学原理,就简单地认定其为“显而易见”。必须对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及实现的技术效果等方面的差异进行深入分析。
程序审慎原则:虽然每一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均为独立的法律程序,但后续审查在对待在先决定时,必须秉持审慎态度。若要偏离在先决定中业已形成的审查标准,必须提供充分且令人信服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