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澄清禁止反悔原则适用标准,在玫瑰塑胶包装专利案中撤销不侵权判决 – (2024) 最高法知民终405号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涉及德国包装公司的专利侵权案件中,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澄清了“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阶段为区别于现有技术而强调其材料的“刚性”,不构成对“所有可变形塑料材料”的明确放弃。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撤销了不侵权判决,并判令侵权方向专利权人玫瑰塑胶股份公司支付赔偿。
一、 关键事实
涉案专利:发明名称为“通过扭转和推动运动从而打开和关闭的多边形滑动包装”(专利号:ZL201310204227.3),专利权人为德国玫瑰塑胶股份公司。
程序历史:玫瑰塑胶公司起诉两被告专利侵权。一审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适用禁止反悔原则,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专利权人在实质审查阶段通过陈述其材料为“刚性且耐弯曲”以区别于现有技术,从而放弃了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弹性塑料材料。玫瑰塑胶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技术争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如何解释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的两个空心体由刚性且耐弯曲的材料制成”。该专利的发明构思在于一种结构设计,使得开合过程无需依赖于空心体壁的变形。被诉侵权产品由塑料制成。
二、 核心观点
“刚性且耐弯曲材料”的正确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术语必须在发明目的的语境下进行解释。专利说明书旨在克服现有技术必须依赖壁体变形的缺陷。权利要求中所述的“刚性且耐弯曲”材料,指的是在正常使用状态下不发生显著变形的材料,而非绝对不可变形的材料。相对刚性的塑料材料并未被排除在外。
不得滥用禁止反悔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澄清,专利权人在审查阶段为区别于现有技术所作陈述,并不自动构成对某类技术方案的明确且无歧义的放弃。本案中,玫瑰塑胶公司强调材料的“刚性”,是为了突出其与依赖弹性变形的现有技术在结构上的区别,并非明确放弃了所有能够发生任何变形的塑料材料。在没有此种明确放弃的情况下,不应援引禁止反悔原则不当限缩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认定侵权成立:运用正确的权利要求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解锁机制并不依赖于壁体的变形。因此,其所使用的塑料材料落入到经正确解释后的“刚性且耐弯曲材料”的保护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