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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2017-02-20 10:09:14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意见出台背景

  很多企业的执行案件久执不决,明明已资不抵债,却不进入破产程序。执行案件启动转为破产案件,很难。案件移送、办理过程中,又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意见的出台为防止推诿扯皮、影响司法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扫清道路。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管辖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四、程序

 1、执行法院的征询、决定程序。

 2、执行法院向受移送法院移交材料。

 3、受移送法院进行破产审查与受理。

 意见对相关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理顺了各法院的责任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该意见与《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实施,可以解决积案问题,又可以解决僵尸企业问题。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简易注销登记,为执行转破产画上圆满句号。

  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作为上海市高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将积极参与执行转破产相关案件的处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