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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境人民币的开放历程和未来发展---张平、尹文君、叶晨

2014-10-28 11:58:29

人民币成为自由货币之路

———论跨境人民币的开放历程和未来发展

 

引子

    人民币作为一种非自由兑换的货币,在进行跨境使用时必须遵循中国相关的法规限制。依照目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说,人民币并未像别的硬通货币如美元、英镑等实现完全自由兑换。货币的兑换自由度分三个层次: 一是不可兑换;二是国际收支经常项目下可兑换;三是完全可自由兑换,即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均可以自由兑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 对货币可兑换进行了界定,将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确定为最低层次的可兑换。

    国际经验表明, 一国要实现资本项目的对外开放至少应具备下列条件: 较低的通货膨胀率, 合理的利率、价格, 健全的国内金融体系, 较强的宏观调控能力, 发达的资金市场, 外汇收支的大体平衡, 灵活而高效的微观企业机制, 完备而有力的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等。

一、我国开放人民币自由兑换的现状和趋势

    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实力还不能完全满足货币自由兑换的要求, 资本项目的开放还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主要的制约因素包括.人民币汇率、利率形成机制不够完善;通货膨胀的压力;.国内金融市场不够完善、.微观经济主体缺乏活力等。在这样的情况下开放资本项目会导致国有企业的处境更加艰难。当然政府可以通过倾斜政策加强对国有企业的扶植, 但是企业在国家的“保护伞”下会变得更加软弱, 同时, 这样还会加重国家财政的负担, 加大经济危机的可能性。

    随让说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的条件并未完全成熟,但货币自由兑换却是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产生的客观要求。

    第一,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是塑造我国良好的对外开放形象,增进我国与国际社会进行政治与经济交往的需要。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使我国外汇管理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基本满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世界贸易组织于1997年制定了《金融服务协定》(GATS),主要内容包括:允许外国在本国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本国所有金融业务要对外国资本开放;实施国民待遇,外国公司也享有与国内公民同等进入国内市场的权利,向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的外国资本公布一切有关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并不得对任何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的外国资本有规模、数量方面的限制。近年,有关条款对外汇资本流动和汇兑便利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和要求,敦促成员国重新审视并放松那些可能实质性阻碍外资金融机构有效进入市场的资本管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将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写进章程。我国将在2005年之前允许外资银行经营银行零售业全方位的服务业务,并允许外资银行在2005年之前开办人民币业务。在这种情况下,资本项目的管制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同时也使以限制货币兑换和资本跨境流动的管制的有效性大大下降。

    第二,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是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和经营环境,扩大引进外资规模的需要。外资大规模进入中国,要求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经济,也要求一个自由宽松、平等竞争的金融环境。

    第三,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国民对人民币币值稳定以及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信心。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进一步放松外汇管制,意味着政府对开放型经济的驾驭能力日益增强,并树立政府坚定不移地实施改革开放政策的良好形象。

    第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利用外资以外商直接投资为主。加入WTO后,我国开放了银行、证券、保险、商业、中介服务等领域,我国利用外资的渠道增加,在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借款等形式以外,发行境外债券和股票等筹资数量有明显上升。我国资本流动规模的快速上升及流动性的不断提高,迫切要求放开资本项目的管制。

二、我国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逐步开放

    人民币的自由兑换问题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经常项目、资本项目以及自贸区的创新。

    经常项目包括进出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其他经常项目包括佣金、运费、会展费等贸易从属费用或其他非贸易经常项目。

    在2009年7月以前,所有的经常项目都需要用外币进行结算。2009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下称“六部委”)共同制定并颁布了自该日起生效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据此办法,国家允许指定试点区域内(包括上海、广州、东莞、深圳、珠海)的试点企业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自2010年至2013年,六部委又陆续下发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和《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逐步扩大了企业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所适用的范围。至2012年3月起,我国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的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和收付。中国人民银行更于2013年7月5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就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等事项给予明确。

    不同于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包括跨境资本转移、直接投资、债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和贷款等。资本项目总体来说是需要用外币结算的。目前,对于境外公司用其在中国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支付其资本投资、股东借款本金与利息回报等尚处于试点阶段。

    2011年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根据此办法,企业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汇出和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境内机构可以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以人民币汇回境内;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

 

    2011年4月7日,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资本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的各项业务(除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外,还包括了跨境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跨境人民币对外(或有)债务业务、跨境人民币证券项下业务)的具体操作均作出了细化规定。

    2011年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外管局的《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银行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业务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但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保函及履约信息;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余额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同时,通知还规定,目前,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试点对国家限制类和重点调控类项目暂不受理。为在试点期间规范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来华投资,包括用于新设立企业出资、并购境内企业(不含返程并购)、股权转让以及对现有企业进行增资、提供股东贷款,非金融类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按照通知规定的工作流程开展。

    2011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对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作出明确规定: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人民币前期费用资金和通过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或缴付人民币出资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再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中方股东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并购资金或人民币股权转让对价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同时办法对境外投资者以规定的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再投资以及外商投资性企业以人民币开展投资业务需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等事项作出规定。

    2011年11月23日,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简化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出资的验资询证手续,银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核验相应登记信息后,可直接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人民币出资询证函,并应于当日向直接投资系统备案相应资金流入及询证信息;取消直接投资项下的购付汇审核,境外投资者可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直接到银行申请办理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对外购付汇手续,银行在核实直接投资系统中企业的变更登记信息后,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购付汇手续,并应于当日向直接投资系统备案相应购付汇信息;简化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合法人民币再投资手续。

    2012年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通知提供了更多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结算的细则。

2013年12月3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旨在通过简化和精简审批框架来促进外商直接投资,并于2014年1月1日开始生效。根据公告,商务主管部门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批复中应写明“境外人民币出资”字样和批准的资本金额。境外投资者申请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无需办理合同或章程变更审批,可按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到有关部门和银行办理登记、开立账户、资金汇兑等手续。

三、建立自贸区后的金融创新

    随着上海自贸区的建立与发展,各相关部委关于跨境人民币使用也颁布了一系列创新性的规定。2013年1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三原则基础上,凭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区内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且许可业务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的支付机构合作,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开展集团内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为其境内外关联企业提供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

    2014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就人民币境外借款、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等作出具体规范:

    在简化流程、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除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中已有规定的以外,通知明确个人可以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在区内就业或执业的个人可以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者个体工商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

结语

    从上述政府部门陆续出台的政策法规来看,我国政府对于跨境人民币业务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态度。跨境人民币业务主要源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壮大,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人民币的需求,同时也是国家推动人民币“走出去”、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载体。因此,随着国家对资本项目的有序开放,我国贸易结算地位逐步加强,国家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监管的相关政策法规也会不断完善,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将有着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