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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理解与实务——刘伟

2022-09-30 11:28:08

条​文: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理解: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重点:

1、当事人明知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将造成他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或互相沟通;

3、损害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

案号:(2020)沪0118民初14293号

结论1:被告1明确知道被告2名下有两套房产,二被告在为被告1设立抵押权时仍然选择已经出卖给原告的涉案房屋作为抵押物。

依据1:被告1和被告2为夫妻关系,于2006年2月离婚,约定二套房产归被告2所有,被告1不负担子女费用。

 

结论2:被告2明知涉案房屋已经出售给原告。

依据2:中介的证人证言,被告2于2006年11月经中介将房产1卖给原告,房屋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

 

结论3:被告1明知被告2因涉案房屋过户问题而涉诉,即明知涉案房屋已经出售给原告。

依据3:另案诉讼中有告知被告1。

 

结论4:被告1和被告2在另案诉讼过程中由被告2申请遗失补办,再设立抵押,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依据4:办理抵押时间在另案诉讼时间之内。

 

分析:

结论1+结论2+结论3=恶意串通

结论1+结论4=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被告2)与相对人(被告1)+恶意串通(结论1+结论2+结论3)+损害他人(原告)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结论1+结论4)=无效

 

案号:(2021)沪0118民初7181号

结论1:原告向被告1提出离婚想法并提起离婚诉讼;

结论2:被告1在原告离婚诉讼前几日将其持股20年的公司股权转让给自己的父亲(被告2),且未支付股权转让款;

行为人(被告1)与相对人(被告2)+恶意串通(结论1+结论2)+损害他人(原告)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结论2)=无效

 

案号:(2020)沪0106民初55397号

母亲与父亲(行为人)共同财产的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母亲过世,父亲将房屋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转移产权给姐姐(相对人),侵害了弟弟(他人)的权益(继承权),无效。

 

案号:(2021)沪0115民初10807号

被告1(行为人)作为股东的第三人公司被法院判令败诉,债务超过其注册资本,第三人公司无清偿能力,被告未按认缴出资实缴,在此情形下,被告1以零对价将股权转让给被告2(相对人),认定为具有明显恶意,为逃避债务,致使原告(他人)合法债权无法受偿,无效。

 

案号:(2021)沪0115民初3219号

恶意串通VS善意取得

1、被告1(房屋产权人)将系争房屋产权转让给被告2(房屋买受人)时间是发生在被告1与原告就系争房屋确权的诉讼过程中;

2、系争房屋买卖是涉及大额钱款往来的交易,然被告2除了被告1出具的收据外,没有任何钱款交付凭证,被告2称其支付的房款现金均来自于其80岁的奶奶直接交付的现金,但是根据其陈述的内容一个高龄老人屋内放置数百万元现钞本身就不合常理,被告2无法提供任何取款凭证,被告2的付款方式、取款过程均有违常理;

3、两被告陈述其是通过中介介绍促成系争房屋交易,但是两被告均未能提供任何中介参与居间促成交易的证据;

4、系争房屋建筑面积 72.29平方米,当时同一地段、同一时间、相同建筑面积的房屋交易价 383 万元,被告2仅仅以 250 万元就购得系争房屋产权,其交易价格远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

5、在被告1与被告2素不相识情况下,即便被告1急于转让系争房屋,但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一百多万元房屋,被告2作为理性人基于生活常识应对系争房屋权属尽更多谨慎注意义务,但被告2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数日内就全部履行数百万元付款义务,其行为表现难以令本院相信其在系争房屋买卖过程中系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6、综上,从系争房屋转让的时间节点、交易磋商的过程、房屋转让款的付款方式、系争房屋交易价格等因素,被告薛晨斌购买系争房屋的行为不属于善意范畴,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系争房屋产权。

以上,善意取得不成立,构成恶意串通,无效。

 

案号:(2020)沪0118民初14438号

1、两被告作为前案的被告、第三人,参与了 前案的诉讼过程,对于原告前案的诉讼主张是知晓的,即知晓被告1向原告转让股权的事实;

2、两被告以1元的对价转让了前案讼争股权,不论标的股权的公司经营状况如何,讼争股权对应的实缴股本为 400 万元,即便确如被告1所称被告2以为其偿还八十多万的对价受让讼争股权,亦明显低于股权价值;

3、两被告在前案诉讼过程中,在一天时间内迅速完成讼争股权的转让、登记事宜;

4、两被告转让股权的行为致使原告通过诉讼程序使其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期待利益落空,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分析:

行为人(被告1)与相对人(被告2)+恶意串通(1+2+3)+损害他人(原告)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4)=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