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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刑事责任问答清单——陆祺、王冠

2022-06-21 09:42:50

摘要:如果是不尽职,没有履行特定安全岗位所设定的法律或特定义务,涉嫌不作为形式的犯罪。如果安全事故的发生是不可能避免的结果,即便存在不当行为,也不应认定不当行为与安全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可以包括生产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安全保障人员、事故报告义务人。主观上一般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间接责任、次要责任人员来说,也存在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宽处罚的可能。

关键词:安全事故  刑事责任  因果关系  过于自信

一、安全事故的分级及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安全事故的常见类型?

1.生产作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或操作规定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2.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保障规定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3.有关人员违反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管理规定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4.有关工程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的安全事故。

三、重大安全事故涉及哪些罪名?

如果负有特定安全义务的岗位人员,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或者操作的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如果有关单位没有按照安全规定要求保障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如果负有特定安全义务的人员违反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

如果负有特定安全义务的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则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安全事故发生后,如果负有报告自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则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四、不尽职或者履职不当有刑事责任吗?

所谓不尽职就是没有尽到岗位设定的职责及义务,通常表现为不作为形式。所谓履职不当是指没有正确履行岗位设定的职责及义务,通常表现为作为形式。如果履职不当行为引发了安全事故,则涉嫌作为犯罪。如果是不尽职,没有履行特定安全岗位所设定的法律或特定义务,涉嫌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五、怎么判断操作行为或者管理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无论是行政追责,还是刑事苛责,均要求不当行为与安全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则没有责任。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判断通常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条件,即不当行为是引起安全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二是结果预见可能性或义务,即不当行为人对安全事故发生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也自然有预见义务。通常具备这两点,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定有罪。但是,我们认为,除了上述两个因素,仍需要额外考虑第三个因素:即结果回避可能性。如果安全事故的发生是不可能避免的结果,即便存在不当行为,也不应认定不当行为与安全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安全事故存在避免发生的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不当行为与安全事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应进行专业调查,不仅要确定引发事故的各种因素,还要明确这种事故的发生是不是必然的,是否存在避免的可能性。

六、哪些人属于安全事故责任人员?

通常来说,根据分工不同,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可以包括生产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安全保障人员、事故报告义务人。

其中,生产作业人员一般属于一线岗位的工作人员,其工作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有直接原因。管理人员较为宽泛,主要是指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单位负责人、管理者、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监督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安全作业有监督义务或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可以是一线工作人员,也可以是监督管理岗位。所谓安全保障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安全事故报告义务人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七、事故责任人员主观过错表现形式是什么?如何认定?

安全事故责任人员主观上一般对事故严重后果的产生具有过失,不可能是故意。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对于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来说,过于自信与疏忽大意,这两种过失在理论上均有可能存在。但实践中,通常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安全责任人员的职责、义务,一般都是有相对较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相关责任人员一般能够认识或者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由于各种原因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发生,所以一般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过失的认定,一般从安全义务规范要求、安全义务具体履行情况、事故发生因素、履职资格及时间、监管条件、现场条件、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多种因素予以判断。

八、事故责任的表现形式?刑事责任是否包括间接责任?

安全事故责任表现形式包括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通常来说,多个因素导致事故发生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即相应的判断是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后根据原因力大小区分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进一步判断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一般来说,直接责任等同于主要责任,但不必然,也存在直接责任应认定为次要责任的情况。

对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人员,自然可能会涉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间接责任、次要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可能会涉嫌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对于间接责任、次要责任人员来说,也存在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宽处罚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