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文集

金石文集 >> 金石研究

死刑复核程序梳理——陆祺、刘珊珊

2022-06-10 11:44:31

我国死刑政策为“严格控制,慎重适用”。为了确保死刑适用的公正与慎重,刑事诉讼法对死刑案件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这一特殊程序。而“严格慎重适用死刑”也被写进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提出要“强化死刑复核程序,规范死刑复核监督程序,严格落实死刑案件报备和审查机制。细化死刑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和诉讼程序规则,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自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以来,关于死刑复核制度完善的讨论从未停止。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改革,增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阶段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明确,高级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达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告知其在最高法复核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将告知情况记入宣判笔录。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法律援助法》,从法律位阶上规定了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被告人,法院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死刑复核程序逐步完善。

PART 1 死刑复核程序概述

概念

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已经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应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特点

1.使用对象特定: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两种情况。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之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一审、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

4.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而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5.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院或最高院核准。

6.报请复核方式特殊

报请死刑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

死刑复核程序

1.死刑复核合议庭的组成

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不得由陪审员参加,不开庭审理。)

2.死刑复核程序

(1)讯问被告人

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省高院、最高院均应当讯问。

(2)全面审查案卷材料

①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②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③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④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⑤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⑥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⑦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3)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4)最高检提出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

死刑复核中的发回重审程序

1.发回重审后的处理

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法院或者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高级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院核准死刑,最高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发回高级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对于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无论此前第二审法院是否曾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原则上不得再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有特殊情况确需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需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对于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法院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又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第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2.发回一审与二审程序的异同点

(1)审理方式不同

第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不经过开庭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

(2)共同点

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因“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或者“因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为由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不另行组成合议庭。

PART 2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2007年开始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1.死刑案件的报请复核

(1)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

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高级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改判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高级法院裁定维持的,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3)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复核的要求

应当一案一报。有的被告人犯有数罪,只要其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以及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只要其中有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就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1.死刑复核后的处理方式

(1)核准死刑

(2)不予核准: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依法改判。

2.死刑复核后处理方式的适用情形

(1)核准死刑

①直接核准:原判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

②纠正后核准:原判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裁定。

(2)裁定不予核准,并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复核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

复核后认为发现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3)裁定不予核准,并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依法改判

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一人数罪”、“一案数个被告人”案件的适用情况

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判处死刑,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共同犯罪案件、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都判死刑: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死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小结:

①如果其中部分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这体现了合并原则。

②如果其中部分犯罪或者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对这一部分可以改判,同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或者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这体现了分开原则。

PART 3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核准权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

中院判死缓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复核后的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PART 4 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权利

到目前为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权利有:

1.阅卷权

辩护律师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2.会见权

律师应当在开庭前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征询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

3.发表意见权

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

(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

4.提交证据权

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5.接收文书权

复核终结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死刑复核案件律师办案流程

1.接案

律师接案分为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无论案件来源,死刑复核阶段都将是死刑复核的被告人最后一次机会了,这个时候,被告人近亲属往往对被告人能够活命的要求就更强烈,对律师带来的压力也更大,但由于死刑复核案件的客观情况和实务操作的一些限制,一些特别注意风险一开始就要提示:

(1)提醒委托人,死刑复核案件不被核准的几率总体上比较低,据统计平均才3%到5%,虽然律师工作肯定会尽职尽责,但是不能保证案子一定不会核准。

(2)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书上不会写律师的名字和律师提出的不核准意见。

(3)律师知道死刑复核结果的时间相对滞后,甚至可能会晚于家属知道,因为最高法院对这个结果是高度保密的,所以现实中往往是家属先知道,律师反而后知道。

2.查询案件

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在向最高法院查询前可以先和高院原来办理案件的书记员联系,确定案件什么时候送出去给最高法院的,然后等移送出去之后,拨打最高院的内勤电话:

立案庭:010-67555787

刑事审判第一庭:010-67555108

刑事审判第二庭:010-67555209

刑事审判第三庭:010-67107864

刑事审判第四庭:010-67555409

刑事审判第五庭:010-67555509

审判监督庭:010-67555793

3.递交手续

律师接受被告人、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律师的,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提交有关手续。

递交手续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经高院同意后代收,并且随案移送;

(2)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庭;

(3)在阅卷或者当面反映意见的时候提交;

(4)对尚未立案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在立案后随案移送。

4.阅卷

辩护律师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实践中,阅卷最好的方式就是先由原来一二审的律师给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提供,这样,死刑复核阶段律师就可以比较早的先看到这个卷,但是客观上可能会存在一些障碍。那就还是只能到了最高院之后阅卷了,可能还得等案子分配了承办人之后才能阅卷。

5.会见

这个阶段至少应该两次,第一次是阅卷之后,最高院法官提审被告人之前,深入了解案情,确定辩护意见,还要交代被告人一些法官提审时候的注意事项。

第二次会见原则上是在法官提审之后,大多数的看守所在法官提审之后,法官在提审的时候问了些什么,因为这些话就是法官关注的重点,那么这些点也就是咱们的辩点。如果说咱们从中发现了一些新的辩护契机,或者没能关注到的地方的话,要及时补充新的律师意见。

此外,如果有什么突发情况,比如说被告人说有新的犯罪线索要举报,需要赶紧会见。

6.提交意见

辩护律师经过前期阅卷、会见等工作,对案件情况有了充分掌握后,应及时约见法官发表正式辩护意见或补充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可以从事实、证据、程序、从宽情节等多角度全面的发表辩护意见,并向法官提交一份完整的书面的辩护意见,以方便法官在评审及合议案件时参考。

7.确认复核结果

复核终结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但实践中,可能不能及时收到裁判文书,在跟法官反映完意见后,可以致电内勤询问结果。很多时候,在宣判以后家属事先得到消息,核准了的就直接通知你来看守所或者是来中院,这一般就是告知来见最后一面。如果是不核准的话也是由高院来通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