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0 11:37:39
一、司法拍卖财产
1、拍卖财产:
被执行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等)
2、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二、司法拍卖方式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三、司法拍卖平台
1.淘宝网,网址为www.taobao.com(阿里拍卖);
2.京东网,网址为www.jd.com(京东拍卖);
3.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址为www.rmfysszc.gov.cn;
4.公拍网,网址为www.gpai.net;
5.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网址为www.caa123.org.cn;
6.工商银行融e购,mall.icbc.com.cn;
7.北京产权交易所,www.cbex.com.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新增入库公告》)
四、司法拍卖流程
(一)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1.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1)启动时间:对需要拍卖的财物,在三十日内启动
(2)前期工作:人民法院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需要审计、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审计、鉴定。)
(3)确定方式: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
(4)报告时间: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5)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6)拍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
(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选择网络拍卖平台
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网络拍卖平台;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网络拍卖平台。
3.确定拍卖保留价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拍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4.进行先期公告
(1)时间: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2)先期公告公示内容:
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具体而言:
1)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2)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3)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4)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
5)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6)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7)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8)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9)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
10)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5.通知当事人、优先购买权人
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6.竞买人报名
(1)竞买资格
竞买人报名,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同时,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取得资格的竞买人赋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
(2)保证金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
7.正式拍卖
公告期满,由人民法院组织举行网络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竞买代码及其出价信息应当在网络竞买页面实时显示,并储存、显示竞价全程。
8.流拍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
(1)再次拍卖期限: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
(2)拍卖公告时间: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3)起拍价: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9.成交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人民法院制作拍卖成交裁定,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二)上海法院细则
1.执行局决定拍卖后,制作、送达拍卖裁定书,移交本院立案庭网拍办
2.网拍办选择确定辅助机构
3.网拍办(辅助机构)制作拍卖财产资料,拍卖财产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保留价/起拍价确定:
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第二次起拍价不得低于第一次起拍价的百分之八十。
拍卖标的物为生产资料、生活用品等动产类,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经评估直接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1)价值较低的(一般单件标的价格为10000元以下);
(2)双方当事人对价值一致认可的。
标的物价格是否属于10000元以下,由网拍办酌定。当事人对价值一致认可应当有书面记录。直接拍卖的保留价以网拍办酌定或当事人一致认可价格为准。
4.选择拍卖机构
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网拍办组织申请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执行法院网拍办报送高级法院网拍办统一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随机指定。
5.网拍办通知当事人、优先购买人
6.网拍办制作、发布拍卖公告、特别提示
7.咨询、展示、看样
8.正式拍卖
9.如果流拍,第二次竞拍
再次流拍的,可在统一平台变卖。
10.成交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并完成拍卖款结算后,网拍办应当将拍卖成交确认书移交执行局。
11.制作拍卖成交裁定,转移拍卖物所有权,完税
执行局收到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应当及时制作、送达成交裁定书。
网拍办及时办理拍卖财产交付。
五、司法拍卖其他相关问题
(一)上海网络司法拍卖参与机构职责分工
(二)优先权人权利
1.身份确认
优先购买权人需经人民法院确认身份;未经确认,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2.竞买代码
经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代码;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顺序并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
3.同步竞价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无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4.竞得规则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三)只有一个人参与竞拍可以吗?
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四)拍卖费用承担
1.保证金冲抵与退还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买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债务以及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债务。
2.税务承担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实践中,一般由买受人缴纳。
(五)权利受损救济
1.拍卖程序中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异议被驳回的,可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
2.竞价程序中
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理由应及时公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系统故障、安全隐患,可先行暂缓拍卖,并立即报告人民法院
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的情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或撤销执行申请的;
(2)被执行人已支付全部执行款的;
(3)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中止执行或撤销的;
(4)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6)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7)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8)应当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其他情形。
3.拍卖结束后
拍卖被法院撤销的,认为人民法院行为致使其权益遭受损害的,可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行为致使其权益遭受损害的,可另行诉讼。
拍卖未撤销的,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另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