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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照、印章返还的救济路径探析-------以法定代表人被免职为切入点——于元良

2021-10-14 23:43:00

公司证照、印章返还的救济路径探析

 -------以法定代表人被免职为切入点

       2020年4月26日,李国庆带领一众人马抢夺当当网公司印章一事迅速登上热搜。其实这样的场景不断地在不同地方的不同公司上演,目的就是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

       《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因此,公司因营业执照的签发而获得拟制人格,相关人员可以以公司名义开展活动。公司开展活动的最直观体现就是在相关法律文件上加盖了公司公章。

       营业执照和印章作为有形的物体,由公司负责经营的人员进行保管和使用。在相关人员被免职后,就产生证照、印章的返还问题。上市公司的收购案例中,也出现多起老股东对赌失败,原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免职,拒不交出公司控制权,拒绝移交公司证照、印章的案例。现实中,新上任者求移交证照、印章而不得,无法顺利代表公司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

       笔者将探讨一下公司证照、印章返还救济的相关路径,因为该问题涉及的内容、情形十分庞杂,笔者选取以法定代表人被免职,新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向原法定代表人要求返还公司证照、印章为切入点,以探析如何尽快地收回公司证照、印章,取得公司控制权。

 自力救济 

      出现公司证照、印章返还纠纷后,权利人报警,公安机关一般以涉及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不介入民事纠纷为由,不对这类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在此背景下,权利人在确定自己所有权利及相关手续无瑕疵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自力救济,协调安保公司、锁匠、公司有关人员、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共同参与处理,做好预案、留证,以求一次成功。新法定代表人取得公司证照、印章后,变被动为主动。自力救济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避免人身伤害,控制事态发展的规模和方向,避免行政违法和涉嫌犯罪。

 民事诉讼 

       自己想取回公司证照和印章而不能的情形下,提起民事诉讼几乎成了现在解决此类纠纷的唯一路径。

       《民事诉讼案由规定》第272项是“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司法实践中公司证照、印章、账册等返还的诉讼都包括在此案由范围之内。

(一)该类纠纷,首先要解决原告起诉的合法性问题

       1、新法定代表人已经在公司登记部门进行登记,成为公司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该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若原法定代表人在配合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后,仍拒绝返还公司证照、印章,新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返还之诉,没有争议。

       2、原法定代表人被免职,新法定代表人尚未登记到工商行政部门的系统中,此时的民事起诉状一般都是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在原法定代表人收到法院的起诉材料后,往往会以公司名义提出撤诉,并加盖公司的公章。同时,公司还委派了其他代理人。法院在开庭审理前,要先审理程序上的问题,要解决原告的起诉资格问题。法院一般会要求公司的股东或者董事到场,以查明免除原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决议是有效的。如果法院查明新法定代表人经过了合法的任职流程,原法定代表人未能提供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法院会继续审理该案件。案件继续审理,即证明法院已经初步认可原法定代表人被免职、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院会询问以加盖公章形式委托的代理人,是否继续参与庭审。有的律师会选择继续参与庭审,法庭将其发表的意见计入笔录。有的律师则会不再参与庭审,因为代理公司的律师,往往先接受了原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而现在如果继续接受公司的委托构成利益冲突,不应当继续代理。原告的代理律师可以以此要求以公章委托的律师不得参与庭审。法院一般会查明并支持原告律师的说法。

(二)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谁实际掌握证照、印章就是庭审的重点

       1、如果原法定代表人否认自己掌握证照、印章,且举证证明了证照、印章的确另有他人保管。那么法院则不应当支持原告对原法定代表人的起诉。

       2、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发生,原法定代表人与他人相互推脱的情形,或者两人都曾保管但交接不清的情况,只要确认两人都曾保管、接触过证照、公章,则法院可以判决其承担共同返还的义务。在(2019)闽0424民初1161号案件中,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决“由于高美云、李翠英对公章由谁保管的事实陈述不一致,且又反复无常,三明永强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公司公章到底由谁保管,故在第三次开庭审理本案时,三明永强公司将其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高美云、李翠英共同返还公章。本院认为,在现有证据无法锁定三明永强公司公章究竟是由高美云还是由李翠英保管的情况下,为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宜认定高美云、李翠英对三明永强公司公章负有共同返还的民事责任。”

       3、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谁保管证照、印章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判决原法定代表人返还呢?

       在(2020)鲁0102民初5465号案件中,法院判决“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由谁负责管理上述财物时,应推定由对外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保管,故霍允胜应当向三花公司返还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

       4、在返还印章的请求中,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属于公司没有争议,但法定代表人章(有的称“法定代表人名章”)是否应该返还给公司呢?

       笔者认为,自然人基于公司的任命、选举或者委派而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在法律法规的要求下刻制了带有该自然人姓名的法定代表人章,法定代表人章用于银行预留印鉴、公司签约等公司用途,因此,法定代表人章也是公司财产。(2020)粤01民终17742号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至于法定代表人印章应属何国平的私人印章,该印章并非医惠公司财产,故在何国平未明确授权医惠公司可代其向胡敏、崔传辉主张返还印章的情况下,医惠公司无权主张胡敏、崔传辉向其返还何国平的印章。因此一审法院对医惠公司主张胡敏、崔传辉返还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请求不予支持。”医惠公司上诉后,提出“法定代表人印章具有对内进行管理和对外表征公司行为的效力,医惠公司对法定代表人印章有特定的利益,有权要求非法持有人一并返还。虽然法定代表人章刻制的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名字,属于私人印章,但是,法定代表人印章与普通的私人印章存在较大区别,在于其与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公司证照、印章一样,具有对外代表公司的效力,系公司经营之必须。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主要价值并不在于财产价值,而在于该印章所表征的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印章虽然是私章,但它具有对内进行管理和对外表征公司行为的效力,如果被不当使用,会使公司面临承担表见代理责任的风险。因而,公司对该印章具有特定的利益,可以要求非法持有者返还。”该上诉理由得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采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粤01民终17742号案件中改判“法定代表人印章返还给医惠公司”。(2020)鲁0102民初5465号案件中,法院也认定“法定代表人名章属公司财产”。

 行政救济 

       相比较于私力救济的不可控性,民事诉讼的漫长周期,且在诉讼中涉案公司可能仍在原法定代表人控制之下,导致公司资产减损,损害公司利益,损害股东利益。这类纠纷走向民事诉讼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消极履职所导致的。

       公司登记部门要求来办理变更的新法定代表人提交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印章,如果营业执照和公章遗失,办理变更时,在变更登记申请表上可以加盖公司股东印章或自然人股东签名,但应当提交声明营业执照和公章遗失的报纸原件。实际上涉事公司为防止原法定代表人继续利用公章、证照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有时也会主动登报声明公司证照、印章遗失、作废。虽然新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部门提交了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公司登记部门如果核实实际上公司印章、证照并未遗失,只是被原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了,没有交给新法定代表人。公司登记部门担心卷入公司内部纠纷,又会拒绝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申请。

       笔者认为,公司证照、印章都是公司财产,在原法定代表人被免职的情形下,无论公司内部是否有纠纷,公司有权利对自有财产进行处分,公司声明证照、印章作废,应当得到公司登记部门认可。公司登记部门应尽快给公司进行变更,由新法定代表人持新的营业执照刻制新的公章,这既有利于保护涉案公司权益,也有利于保护涉事公司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在国家大力改善营商环境的情况下,公司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合法合规地及时为涉事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

● 结语 

       公司证照、印章返还纠纷案件中,一些公司由于公司章程、内部制度的不完善,权利主张并没有得到支持。因此,公司从公司章程角度规范和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详细规定公司证照、印章的保管、交接、使用规则是十分必要的,这既有利于公司的日常运营和内部治理,也有利于在纠纷发生后,为妥善、迅速解决纠纷提供依据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