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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不起诉急需相应的配套制度——王冠

2021-09-17 12:13:15

     合规不起诉,一般是指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设立考察期,在考察期内第三方监管人指导涉案企业制定合规计划(整改方案),通过健全管理规章制度与规范生产经营方式,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考察期结束后经检察机关验收合格,对涉案企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将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合规计划完成情况以及相关行政机关意见等因素,对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效果进行验收,并以此作为不起诉的重要前提条件。

    对此,有观点认为,合规相对不起诉就是最大的激励了,将合规不起诉狭隘地理解为相对不起诉。其实,除了相对不诉,还存在附条件不起诉、暂缓起诉等多种激励措施。这些措施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框架下,可以作为刑事合规的激励措施进行探索。

一、探索对涉案企业/个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是符合起诉条件而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是不同的,相对不起诉是犯罪情节轻微+修复受损法益即可;附条件不起诉是犯罪情节不轻微+修复受损法益+完成所附上的条件。

    例,醉驾超180MG/100ML,按照规定要起诉的前提下可以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如由**志愿者协会安排犯罪嫌疑人学习交通法规、担任交通劝导员,在交警规定的区域进行交通劝导和宣传等公益服务,达到规定的30小时以上服务时限后,由该组织联合公安机关评估其表现(服务时间以‘志愿汇’app上的硬性签到时间为准,完成当天服务并由交警签字确认),出具书面考察报告,检察官将据此作出不起诉或起诉的决定。

    有鉴于此,涉案企业也同样存在附条件不起诉的可操作性。如给予涉案企业一定的考察期限,要求其完成一定的整改措施,待验收合格后,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对涉案个人变更劳动关系的,或者涉案企业合并分立的,均不影响对其进行刑事合规整改及其相应的附条件不起诉。 

二、借鉴台湾地区暂缓起诉制度作为刑事合规的配套制度

    台湾地区的暂缓起诉制度,是指检察官在没有起诉被告认的情况下的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方式——当涉案人员涉嫌触犯法定的非重罪,不追诉涉案人员也不会影响到公共利益的时候,检察官可以在1年到3年的时间内暂缓起诉涉案人员,让涉案人员在完成一些条件后(例如立悔过书、赔偿被害人、接受治疗)得到不起诉处分的一种措施。

     附: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1

       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检察官参酌刑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事项及公共利益之维护,认为以缓起诉为适当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缓起诉期间为缓起诉处分,其期间自缓起诉处分确定之日起算。

    追诉权之时效,于缓起诉之期间内,停止进行。

    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于前项之停止原因,不适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项但书之规定,于缓起诉期间,不适用之。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21项:「检察官为缓起诉处分者,得命被告于一定期间内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项: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过书。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当数额之财产或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

    四、向公库支付一定金额,并得由该管检察署依规定提拨一定比率补助相关公益团体或地方自治团体。

    五、向该管检察署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四十小时以上二百四十小时以下之义务劳务。

    六、完成戒瘾治疗、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他适当之处遇措施。

    七、保护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预防再犯所为之必要命令。

    对于刑事合规的涉案企业,为什么要暂缓起诉?因为,刑事合规计划的完成,有的时候并非一蹴而就的。有些刑事合规计划涉及到企业根本性经营模式的转变,并非短短几个月的考察期就能完成的。有时候需要一年,甚至几年的时间。比如对于规模比较大的跨国企业,合规计划的制定、落实和整改效果的评估,并非简易的事情,所需要时间也往往较为漫长的。而案件审理则是有期限要求的,尤其是检察机关目前追求案件比考核指标的情况下,不可能无限期的等待涉案企业进行刑事合规计划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对涉案企业启动暂缓起诉制度。暂缓起诉程序启动后,追诉时效中断,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时限也中止。如此,既能很好地实现刑事合规制度,也能兼顾审查起诉的制度要求。

三、审慎对待涉案企业历史遗留的违法犯罪问题

    合规整改过程,企业很可能会自我披露过去曾犯下的漏罪、遗漏违法违规、新罪问题,当然也可能被第三方监管人查出。此时,检察官面临同种数罪不起诉/异种数罪不起诉与起诉的抉择。

       1.若发现漏罪问题,则应当再次评估企业整改可行性。若可行,则需要企业出具整改方案修正版(二次附条件进行整改)后继续整改。如税务合规整改过程中发现销售伪劣产品。反之亦然。

       2.若涉案企业主动披露漏罪,应从宽处理。

       3.若被动发现漏罪问题后又被动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则一般考虑起诉处理。因为在合规整改前检察官就已经告知企业需要如实、完整告知所有问题(配合执法办案)。

       4.故意犯新罪一律起诉。实践中,存在下面的情形:涉案企业数据合规整改过程(第三方监管人只专项监管数据合规)中被主管部门发现持续在水排污,检察官如何处理?我们认为,涉案企业再犯新罪且故意犯罪的,应当撤销刑事合规整改计划,直接起诉;如果涉案企业再犯其他过失犯罪,则应暂停刑事合规整改计划,重新评估刑事合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再行决定是否重新进行合规第三方监管。

    当然上述分类不一定完全正确,还是需要更精细化、类型化地打磨(如涉案罪名过多怎么办)。通过实践加以检验。从而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涉案企业合规激励配套体系制度。

四、刑事合规不起诉后对犯罪记录有条件封存制度

    对刑事不合规的企业应当限定禁入领域(如招投标/上市)——即给予再次的许可;对刑事合规整改、信用修复后的企业当然要给予更大的激励——封存其犯罪记录,解除禁入门槛!

    一方面,对涉案企业进行犯罪记录封存,符合企业刑事合规的良好初衷。刑事合规的目的旨在为企业提供一条改过自新的自救路线。然而,如果刑事合规后,仍然可以轻易查询其犯罪记录,则仍然会严重影响其后续的经营活动。因此,对其过往的刑事违法记录予以封存,有利于其重新被市场认可,符合刑事合规的本义。

    另一方面,既然是不起诉,则意味着涉案企业实施刑事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不大,可以被社会谅解的,不影响企业的经营资质和信用基础。尤其刑事合规计划实施后,既然已经验收合格,说明企业已经整改成功,一般不会对市场经营秩序或者社会制度再次造成危害,因而不应该对企业过往行为进行过分的否定。

    正所谓“严管厚爱”。“严管”指的是对企业合规监管要严格按照要求来(规定要求怎么做要不折不扣落实),“厚爱”指的是愿意合规且持续合规整改与合规建设的企业要提供更大的激励措施。所以,对企业的激励要更加多样化,这是企业刑事合规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