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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法律问题探讨——周绪峰

2014-06-03 12:01:11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法律问题探讨

                                       ——以实务为维度展开简要剖析

 

    一、案例索引——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实务

      案例一:王某为上海A公司的工作人员,2013年12月3日王某在下班回家途中被李某驾驶的机动车撞到,当场死亡。交警队对此次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经调解,王某之夫徐某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承担王某的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协议签订后,李某按照双方的约定如数支付了赔偿款项。之后,根据徐某的申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为因工死亡。王某的近亲属可否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支付工亡待遇?

    案例二:刘某为上海C公司的职工,D公司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违规作业,从高处抛掷钢管,将正在现场从事工作的的刘某砸伤,致其重度颅脑外伤等,根据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情鉴定,刘某因工致残程度四级。经仲裁C公司已就刘某的工伤事故承担了一定的费用,之后,刘某在获得其所在单位C公司的工伤保险赔偿后,可否再要求D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二、问题探究——同类型案件关键点确定

(一)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待遇能否重复主张?

(二)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全部享受?

(三)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认定?

  三、法律关系分析——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工伤事故系常见的人身伤害事故,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是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所引起的工伤。那么,此种工伤事故往往同时涉及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两种不同的请求权,在这两种请求权竞合时如何处理便显得非常重要。在上述同一法律事实产生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伤劳动者产生不同的请求权:一是根据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工伤保险赔付请求权;二是根据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产生的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主张侵权不影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诉讼,两诉属于相互独立的请求权。

     四、两者是否竞合——法律不禁止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竞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即,在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的侵权造成人身损害了,即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提起工伤保险诉讼,所以,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劳动者应当以此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获得应有的救济,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地弥补自身的损害,可同时提起两个诉讼。

      五、各地实践方式不同——简要剖析上海实践性操作模式

    (一)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

    该解答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二)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认定?

上述解答明确: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在重复的项目主要有这样一些,即: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具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等费用,我们认为这些项目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故对上述项目,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比较合理。

    上述解答指导性意见主要是从维护受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弥补因受害劳动者产生的损失,同时又基于民法中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如果双倍赔偿则与实际的损失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在维护受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公平的平衡之下制定上述指导意见,笔者认为上述处理模式较合理。

    结语:我国现行立法对此类案件中的请求权问题规定尚不统一,各地在执行中做法不一,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法律价值的实现。目前各地存在兼得模式判决、补充模式的处理方式。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在于完善目前的立法,明确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时如何处理,立法既要体现法律对于受害劳动者的救济,又要体现法律的公正与各方利益的平衡,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地完善立法规定,进而指导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