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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为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马忠明、戴晶晶

案例简介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与上海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放贷合计人民币6000万元,贷款期限届满,A公司并未还本付息,浦发银行遂向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其归还本息,法院支持了浦发银行的诉请,判决后A公司仍拒不还款,于是浦发银行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因A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该案中止执行。
    浦发银行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委托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对该案进行进一步深化,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即指定马忠明律师、戴晶晶律师为该案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经过
    1、对A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具体包括对该公司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内档资料查询、中国证券上海结算公司股票交易查询、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地产查询及对A公司进行实地查看等,查明A公司在某上市证券公司拥有价值人民币3000万元的股权,并在上海内环内拥有房地产。

    2、向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并提供执行线索,要求法院依法查封A公司在证券公司所拥有的3000万元股权,并对A公司名下位于市中心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第二百二十三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第三十九条,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第四十九条,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法院依法向某证券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做了执行笔录,并指定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单位对查封的股权进行了评估,评估后即依法进行了拍卖。

    3、依法申请追加具有虚假出资行为的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经过对A公司上述股权及房地产的查封评估拍卖程序后,浦发银行取得了本案部分本金,但仍有部分本金及利息尚未实现。
    经律师调查,A公司注册资本达人民币10亿元,开办单位为上海某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其中部分系以房地产出资,但经过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及现场调查查明用以出资的房地产实际并未过户至A公司名下。故B公司存在虚假出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代理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追加B公司为被执行人。
    另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A公司的验资单位,未按验资规则对B公司出资是否到位进行审验即出具了不实的验资报告,具有过错,应承担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企业、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由金融机构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即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出资人应当清偿而未清偿的部分在验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该通知还规定“未经审理,不得将金融机构追加为被执行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不实或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出现类似问题的,参照本通知办理”故要求验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应另行提起诉讼处理。

办案结果
    本案代理律师依法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要求法院追加B公司为被执行人,并提供了B公司存在虚假出资行为的一系列证据,法院在追加听证前,与浦发银行及B公司进行了多次谈话。B公司在了解相关情况并研究了本案证据材料及法律法规规定后,主动要求与浦发银行和解,经法院主持,代理律师协调,浦发银行最终与B公司达成和解,B公司同意偿还A公司未清偿的本金,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代理律师为维护浦发银行的合法权益,采取了多重措施:(1)调查债务人财产线索,直接由债务人清偿债务;(2)调查债务人注册资本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由出资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在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验资单位存在过错的,验资单位对出资人应当清偿而未清偿的部分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使浦发银行成功收回了贷款本息,避免了损失,客户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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