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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茧抽丝发现证据、灵活运用举证责任——马忠明、孟令娟

剥茧抽丝发现证据、灵活运用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根据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欠建设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建设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本案中止执行。申请人建设银行的债权多年无法得到实现,银行资产遭受了巨大损失。

办案经过
    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接受建设银行委托后,指派马忠明、孟令娟律师团队作为建设银行的代理人,追索银行不良资产。
    一、案前准备。
    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首先对被执行人进行诉前调查:
    (一)调查被执行人A公司的工商内档 
    经律师团队至有关工商局调查A公司的工商内档,发现:
A公司的原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B公司出资700万元,自然人甲出资3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甲,后A公司增资到3,000万元,其中甲追加到900万元,B公司追加到2,100万元。
    (二)深化调查
    经对A公司工商内档材料的分析,律师团队认为其中存在股东虚假出资的可能,决定对A公司的股东B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B公司的工商内档材料发现:
B公司的工商资料中“对外投资情况”一栏没有记载对A公司的投资。
   
   二、制定方案。
    经律师团队认真研究A公司、B公司工商内档中存在的矛盾后,认为有充足的理由怀疑A公司的3000万元注册资金均系虚假。
    结合《民法》、《公司法》有关虚假出资的法律规定,律师团队认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在其虚假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调查材料及法律依据,律师团队制作了详细的律师工作报告,并建议申请执行人针对被执行人A公司的股东B公司、甲虚假出资行为,要求B公司和甲在虚假出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鉴于甲虚假出资的证据尚不够充分,律师团队建议另一种方案为因B公司未曾履行出资义务,要求甲作为A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银行采纳了律师团队的建议方案后,律师团队开始启动恢复执行工作,申请追加B公司和甲为被执行人。

   三、确定争议焦点及诉讼策略
    律师团队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本案的诉讼争议焦点可能为: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我方最大的难度在于如何证明B公司和甲确实存在虚假出资行为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对此,律师团队针对B公司和甲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诉讼策略:
    1、积极举证:对于B公司,律师团队根据已取得的B公司工商内档证据材料,针对其对外出资中没有记载对A公司的出资情况,力证B公司没有对A公司实际出资。
    2、要求B公司和甲承担举证责任:律师通过论证B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合理怀疑,进一步向法院要求对方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股东B公司和甲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3、即使甲不构成虚假出资,亦要求甲承担连带责任,虽然甲虚假出资的证据确实不够充分,但律师团队提出因B公司未曾履行出资义务,要求甲作为A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时律师团队根据上述诉讼策略,并通过向对方多角度、深层次提问,揭露B公司多处自相矛盾的回答,最终B公司不得不承认确实没有向A公司出资。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马忠明律师、孟令娟律师的观点。对于B公司,法院认为基于建设银行提供的B公司的工商资料中无向A公司出资的记载结合B公司明确表示从未投资过A公司,从而认定B公司对A公司虚假出资。关于甲的出资问题,虽然法院认为确实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甲未向A公司出资,但法院支持了律师“因A公司未曾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要求甲作为A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
    最终法院裁定B公司在虚假出资范围内对A公司欠建设银行的债务人民币2000万元本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甲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