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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敬酒惹得祸?!——唐勇、张文曲

                               都是敬酒惹得祸?!
                                            ——一起因琐事引起的命案

 

案例情况:

    新年伊始的一个夜晚,室外仍是春寒料峭,浦东某饭店内却是春意融融、热闹非凡。在当地事业小有所成的老板林某照例约了几个朋友一同夜宵,在酒过三巡之后,林某突然听见隔壁包房中传来熟悉的声音,过去一看果然是本地颇有影响力的“老大”王某。林某赶紧上前敬酒,王某欣然接受但向林某提出要他向在座的人逐一敬过才能作罢,酒量不好的林某当然表示了拒绝,没想到王某正对着林某的后脑勺就是一巴掌,双方顿时因此起了冲突,但马上被周围人拉开。林某回到包房后,越想越生气,觉得自己受了奇耻大辱,当即致电朋友李某,以有人与自己过不去为由让李某赶过去。让林某没想到的是,李某在挂了电话后立即纠集了几人带着东洋刀等家伙冲至饭店,原本气愤不已的林某在饭店里见李某如此阵仗,反而担心形势失控欲上前阻拦,而李某却不顾一切地带人冲入王某所在包房对王某实施殴打,王某因此身中数刀、血流满面,现场顿时乱作一团……

    饭店老板见状立即报警,110民警在接警后将王某送入附近医院救治。王某见自己伤势不重,在头部伤口被缝合后,输液中途便自行离院。此时,谁都没意料到悲剧即将发生:在之后的数小时内,王某由于感觉头晕被家人再次送医,最终抢救无效而死亡。林某等几人也因此被公安机关一一抓获。

    检察机关以林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起诉书认为,死者王某系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合并冠状动脉左前降支血栓形成致心源性猝死,临死前遭受殴打致头部等处损伤可构成其死亡的诱发因素,检察机关据此要求法院判处林某故意伤害罪,并对其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件关键:

    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家属委托,指派唐勇律师、张文曲律师组成律师团队担任了犯罪嫌疑人林某的辩护人。律师团队查阅了本案的所有卷宗,并仔细询问了犯罪嫌疑人,调查走访了有关证人,对本案的定性提出了质疑。

    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查明被害人王某的死因,因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要件之一就是伤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本案中出现过的殴打行为,真的是构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吗?

    律师团队注意到尸检报告对被害人死亡的结论:“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心源性猝死”,报告将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认定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突发。由此可见,起诉指控中对于“可”及“诱发因素”的表述是一种臆断,该观点缺乏依据,不能成立。律师团队认为,根据刑法理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犯罪危害结果之间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则没有刑事责任。本案中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的因素多种多样,天气因素、受害人体质因素等都可能导致。事发当日正值寒冬,天气寒冷加之王某饮酒饱食、情绪波动强烈,同时几乎整夜未眠过渡劳累,当日几乎所有可能诱发心脏病的因素都出现在其身上。刨去其他因素单单将病因归咎于殴打行为显然缺乏科学依据,鉴于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林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则林某的行为依法应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庭审过后,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专门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一份《书证审查意见书》,其中明确认定被害人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心源性猝死,无法确认被害人的外伤是其死亡的诱发因素,故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件处理:

    最终,法院充分采纳了唐勇律师、张文曲律师的辩护观点,判决林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寻衅滋事罪对林某定罪并按其实际羁押的时间对其处以有期徒刑十个月,林某于判决当日被释放。对本案被告人的判罚结果真正体现了我国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