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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套房子 三个案例 三次胜诉——于元良

案例一:

    2000年,胡某、胡某儿子和胡某弟媳与房产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了系争的房屋。购房款部分首付,部分银行贷款。后来,胡某要求胡某弟媳配合将胡某弟媳名字从产证上去掉,胡某弟媳拒绝。胡某弟媳声称,她当时也是实际购买人。
    2009年,胡某一家三口委托于元良律师,提起诉讼,一审胡某胜诉,胡某弟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一、涉案房屋归胡某一家共同所有;二、胡某弟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胡某一家办理过户手续。

案例二:

    2005年3月,中年女士沈某某将涉案房屋购入。2005年5月,沈某某因急需资金,经介绍找被告金某帮忙办理抵押贷款。但金某欺骗沈某某,与沈某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了金某名下。后,沈某某发现受骗,要求金某配合过户回来,金某先答应,后反悔。金某试图将该房屋出售,被制止。
2010年,沈某某委托于元良律师,提起诉讼,一审沈某某胜诉,金某未上诉,判决生效:1、沈某某和金某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金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沈某某办理过户手续。

案例三:

    2010年,青年沈某为归还欠款,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出售给被告刘某,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刘某签订银行贷款合同。银行放款至刘某账号。刘某将全部贷款转至沈某账户。沈某将该款用于归还刘某的欠款。收款人为刘某的儿子。诉讼中,法院追加银行为第三人。
   2012年,沈某委托于元良律师,提起诉讼,一审沈某胜诉,刘某未上诉,判决生效:1、沈某和被告刘某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被告刘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清贷款本息,第三人在被告金某结清本息后十日内,注销涉案房屋的抵押权;3、被告刘某在抵押权注销后起十日内,配合沈某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评析:
    一、三个案件涉案的标的物都是每个家庭最重要的资产---房屋。三个案件的原告都是普通家庭,一旦原告败诉,原告将流离失所。在承办这类案件时,对承办律师无疑是一种压力,也因此对承办律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二、案例一涉及房屋所有权代持的问题;案例二和案例三涉及虚假买卖合同无效的问题。但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有一些共通的东西:
    1、尽量与当事人多碰面。承办律师需详细的询问案件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并进行详细的记录、需了解涉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于其中的疑点,尽量当面询问当事人,引导当事人回忆。多次的碰面一方面可以增加双方的互信,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当事人的思想负担和压力,有利于详细了解案情,而且,如果当事人有所隐瞒,也可能在与当事人的面对面中洞察。
    2、细节决定成败。房屋的买卖过程、支付、还款过程,每一点都是细节。案例一中,被告罗某未进行银行还款,因此,她并不知晓具体的还款地点。可是她还坚持陈述她还过银行贷款且是在某某银行还的,以博取法官的信任。可是,在原告律师调取的银行还款记录面前,她哑口无言。
合同上的签字也需要当事人每个进行辨别,因为此类案件很多时候有的签名是其中一方代签的,而这种代签对谁有利,需要在辨别签名后,进行论述。
    3、收获通常和付出成正比。承办律师需要认真仔细的进行外部取证。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多家银行网点、公积金贷款中心、担保公司、涉案当事人的单位(涉及收入能力的证明)、证人等等。取证地点多,时间跨度大,导致外部取证会耗费律师的大量时间,但这是赢得案件的前提。
    4、态度决定不了一切,但可以加分。基本的事实清楚后,法官可以很容易的分出谁是“好人”谁是“坏人”。如果你是好人,不要不依不饶,法官的目的就是审理清楚,尽快结案。如果你是坏人,可以和对方对抗,不要和法官对抗。在法官分出你是坏人的情况下,针对坏人的问题,一般会带有一定的情绪,你一定不要急躁,正常回答问题、正常走审判流程就是,毕竟判决书是考证据写出来的。你的对抗会招致更多的提问。也许,你的不以为然,有些问题有可能没有查的那么仔细,而这往往对坏人是有利的。
    5、律师的眼中没有好人坏人。如果你接受了委托,你的当事人就是你的上帝。法律和诉讼技巧就是你的武器。不要介入到当事人之间的斗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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